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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共享单车儿童骑行伤亡案受害者起诉ofo小黄车,索赔878万元

7月22日消息,今年3月26日,上海一未满12周岁的男孩将无人管理的ofo共享单车的机械锁解开并上路骑行,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与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肇事客车相撞,该男孩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压最终死亡,这也是国内首起十二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事故。据中国青年报报道,7月19日,事故受害人的父母,将肇事机动车一方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及事故共享单车ofo小黄车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次要责任。受害人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静安区交警认定受害人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原告认为,追究事故原因,受害人不足12周岁,而OFO小黄车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对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看管,该自行车车辆之上也无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骑行的提示;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原告认为,该案中,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固然存在,但更重要的是ofo共享单车的所有人,其以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的对象投放ofo共享单车作为运营方式,并通过该运营方式获利,理应承担车辆所有人应负的义务,但在其管理的ofo共享单车车辆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下,怠于履行管理义务,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两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78万元;此外,原告还要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令OFO小黄车:立即收回所有的OFO机械密码锁具单并更换为用户用完后必须锁住,且儿童无法轻易打开的锁具。

为杜绝12岁以下儿童未经授权单独骑车上路,上海市质监局、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发布的全国首个《共享自行车》与《共享自行车服务》团体标准,规定要求共享单车运营方应对用户提出实名制登记注册的要求;用户年龄应在12岁以上。

标签: ofo 共享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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